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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审判长]: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87条、152条、195条的规定,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孙攀故意杀人、抢劫,孙建安、宋喜英帮助毁灭证据一案。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、书记员、检察员、辩护人名单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47条、154条之规定,本案的合议庭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明杰担任审判长,与王连山、左永娟组成。本院书记员秦世飞担任法庭记录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敬慧、关艳霞、唐胜国出庭履行职务。受本院指定、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雷、冯凤勤,出庭为上诉人孙攀辩护。 上诉人张华、上诉人孙建安,原审被告人宋喜英到庭参加诉讼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28条、29条、31条、154条的规定,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,即: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、书记员、检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,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,有权提出理由,申请换人审理、出庭、记录(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;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;担任过本案的证人、鉴定人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的;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;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,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)。 审判长:上诉人孙攀,是否听清楚?是否申请回避? [10:21:06] |